释义 |
双方同意离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法院通知双方到庭时,当事人应携带结婚证,身份证及其他必要证据材料:1、涉及给付子女抚养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2、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有法医学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3、涉及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处分的,应提交租赁契约或产权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4、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应提交财产清单,详细列明财产状况;5、对共同存款或共同债权、债务分配有争议的,应提交存折、借据等证据;6、涉及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系双方共同财产;7、涉及其他争议财产分割问题的,也应提交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