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期租赁合同有哪些形式? |
释义 |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区分的意义再与鼓励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任何一方均有任意的解除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有哪些形式 租赁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租赁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法定形式。但是,如果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但未续签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通知对方后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退出租赁关系。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争议的处理是:租赁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赔偿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期限内解除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不需要赔偿。 但若合同因违法解除,且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就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赔偿 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赔偿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为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单方面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因为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该内容由 任大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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