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颁布时间为1994年3月。 国家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于1994年3月15日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于1995年7月5日联合颁发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赋予其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职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事部对原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颁发了新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类别。几年来,在国家人事部的支持和医药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起步是良好的,发展是健康的,工作是顺利的,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执业药师队伍。 执业药师主要职责: 1、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的必备文件; 2、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中,执业药师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 3、执业药师有权参与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订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 4、执业药师对企业和部门领导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或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5、执业药师有责任对处方提出质疑,有查证处方的法律及职业责任; 6、执业药师有指导患者用药的责任; 7、一个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综上所述,保证药品服务质量是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领域的执业药师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第十五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执业药师执业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