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调整后全省 最低工资标准 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月1680元; 二类区:每月1570元; 三类区:每月1470元。 (二) 非全日制用工 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区:每小时18元; 二类区:每小时17元; 三类区:每小时16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 费、 医疗保险 费、 失业保险 费和 住房公积金 ,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 加班 加点 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珠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 法规 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 法律客观: 最低工资规定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 赡养 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 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