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被体罚怎样投诉 |
释义 |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变更儿童监护人规定有哪些 变更儿童监护人规定如下: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 2、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申请人可以说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弟姐妹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3、法官裁判变更需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的判决。 有特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二、监护权可以放弃吗?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不得放弃监护权。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子女抚养教育是父母的义务。除依法撤销监护权外,不得放弃监护权。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有什么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4、代表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权,受法律保护。由于监护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权利自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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