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 |
释义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总指导原则和根本法律准则。 特征: 1.民法基本原则属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 2.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法律局限性,填补法律漏洞,但只能在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或填补漏洞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构成 1.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包括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注意:民法上平等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相对的平等,即对于特殊人群、特殊交易法律有规定特殊保护的,从其规定。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注意: (1)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意恩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任意性规定而适用的效力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纠纷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讲诚信、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6.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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