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述物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效力 |
释义 |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这项权利也是物权的基本内容。 2、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法律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实现。 物权的优先效力具体可以表现为: ①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它是以物权成立的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②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2、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至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这被称为物权的追及效力。 3、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 4、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消灭。 四、物权的类型 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各国民法都对物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两大类: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另外,在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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