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监察的对象: 1、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公务的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中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工作,但非执行公务的人员不是行政监察的对象; 3、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