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结算要准备哪些资料 |
释义 | 工程结算所需的资料,包括:工程的验收合格资料、合同、施工单位的结算书(初审结算书)及计算式、施工图、竣工图、隐蔽资料、设计变更资料、相关联系单、现场签证单、材料审批单价、若有甲方供应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有甲方的扣款材料清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所有结算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 (2)补充协议(若有); (3)中标(中选)通知书; (4)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5)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6)图纸会审纪要; (7)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8)竣工验收记录; (9)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电子盘、招标答疑纪要、招标补遗; (10)投标文件商务标及电子盘; (11)投标文件技术标; (12)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及电子盘; (13)地勘报告; (14)施工图及电子盘; (15)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必须建设方及监理签字认可; (16)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 (17)原始地貌标高抄测记录; (18)材料、设备认证核价单; (19)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 (20)现场签证单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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