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法律主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三)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六)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