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申请的条件是,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所列的植物。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新颖,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一致。即除繁殖后可预见的变异外,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是新的品种,具有相同的特性或者特性,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申请品种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片各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请求书、说明书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二)申请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六)申请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七)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八)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表。 前款第(五)、(八)项所称近似品种是指在所有已知植物品种中,相关特征或者特性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的品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