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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采光权属于什么权利
释义
    

法律主观:
    


    一、采光权是什么权利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相邻关系 。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相邻关系纠纷的类型
    (一)通风、采光、通行等传统相邻关系纠纷
    在桐柏县近年来审理的各类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传统的通风、采光、通行纠纷仍高居首位,达到40%左右。传统的通风、采光、通行纠纷一般发生在以户为单位的私有住宅之间或公房的左邻右居之间,影响程度轻,涉案人数少,此类案以小城镇和农村为多发区。案小矛盾大,寸土寸光阴寸步不让。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土地的密集化利用,现今的通风、采光纠纷亦多发生在多幢区分所有建筑物之间,影响面广泛,程度轻重不一,涉案人数众多。
    如郑某等8户诉李某等通风、采光纠纷一案,郑某等居住的四层楼房南、东、北三面均为近距离高层建筑,西面原为某房产公司二层办公房,李某等通过拍卖竞买取得某房产公司房院,规划拟建五层楼房,与郑某等居住的四层楼房间距仅三米左右,郑某等8户以李某等影响通风、采光为由诉至法院,同时又群访到县委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影响面极为广泛。相邻通行关系也在过去一般以历史形成的通道纠纷为主,所涉当事人仅以户为单位的情况翻新出几个毗邻的住宅小区之间的通行关系,此类纠纷与不动产价值尤其是利用价值密切相关,且多以群讼形式出现。
    (二)以管线铺设等诉求为代表的空间相邻关系纠纷
    在生产不发达的农业社会,人们利用土地主要是从事农业、畜牧业等简单的生产劳动。占有、使用土地就是占有使用地表及地表上下有限的空间范围,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达程度达不到更深更远的空间范围,因此土地的立体空间效能不具有特别的财产意义。但是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改造和利用土地的能力极大地提高,人类生产、生活的空间得以扩展,并且人口的膨胀和城市化的突飞猛进,地表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十分需要对空间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从而使得人类生产活动已从地表平面扩展到地表上下的立体空间。对空间利用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使得以管线铺设等诉求为代表的空间相邻关系成为相邻诉讼的又一热点,时有发生。
    (三)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纠纷
    近20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步履迅速,城镇人口日益增长,由于城市土地的有限性和我国住房制度已转化为多元主体商品化制度的市场供给模式,以居住房屋为主体的 房地产开发 市场空前繁荣。万丈高楼拔地起,高层建筑物栋栋相邻,以往的平面相邻关系转化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立体式相邻关系。此类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以往是纠纷多,成讼少,但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实施,此类相邻关系纠纷将异军突起,大量涌入法院。
    在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的比重仅次于通风、采光、通行传统相邻关系纠纷。与传统相邻关系或普通相邻关系相比,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此类相邻关系以共有关系为媒介;二是相邻关系与共有关系交叉也是其显著特点;三是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生活资料属性决定了此类相邻纠纷的频发性。如靳某诉张某楼梯间堆放煤球妨碍通行纠纷一案,靳某与张某系同楼层隔楼梯邻居,张某在楼梯间堆放煤球,靳某遂以张某妨碍通行诉至法院。
    (四)相邻环保纠纷
    在传统相邻关系中,相邻环保纠纷几乎没有,近年来此类原因所致的相邻关系纠纷频发。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由此关于“不可量物”侵害所引发的相邻关系已有法可依。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健康、生活和生存相关的环境权利,该类纠纷案件势必有所上升。该类纠纷案件受害者具有地域性,矛盾比较尖锐,群讼现象突出。
    就涉诉相邻环保纠纷的产生源大致可分以下几类:
    1、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伴随施工作业而排出大量的如噪音、震动、粉尘、煤烟、恶臭、光电等致相邻不动产遭受损害。
    2、不动产日常生活利用所生不可量物的近邻妨害。
    3、铁道、港口、飞机场、高架道路环线、垃圾污水处理等作业造成的近邻妨害等。
    (五)相邻权利人扩张解释现行法所致的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权利人有意识的扩张解释现行法,主张相邻利益,如私密权、隐私权、眺望权、安宁权等等,致法院受理不动产相邻纠纷领域中出现不少全新的问题,对相邻关系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 民事责任 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三)公平合理
    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采光权属于一种相邻权,通常时发生在邻居之间的,属于物权的一种,实践中的采光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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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