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土地承包权自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依据是承包合同。承包权的起止时间是具有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时起到该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丧失之日止,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