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三级,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在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行政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