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户口挂靠的条件 |
释义 |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引进的人才、城镇用工人员,本单位集体户尚未建立,不具备家庭户立户条件,亲友同意将其户口迁入家中挂靠的; 2、常住户口居民因工作辞退、离职或调动等原因,人事劳动关系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等机构管理的,允许将其户口由原单位集体户内或派出所代管户内迁入人才服务中心等单位挂靠; 3、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将户口迁入亲友家中挂靠: (1)户口在企业集体户内,因企业破产、倒闭、改制等原因,企业已无专人管理集体户,亲友同意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内的; (2)户口在派出所代管户内的; (3)户口在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的。 一、山东省规定的迁户政策有哪些?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二节投靠迁移 第五十七条公民之间的投靠迁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 第五十八条投靠迁移,应当由被投靠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同时提交投靠人同意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九条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并提交现役军人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第三节普通大中专学生迁移 第六十条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 被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注明迁移户口的录取通知书申报。 第六十一条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招收的省外生源新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应当在入学时由学校统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生计划文件; (二)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 上述学生在省内院校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的,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迁移。 第六十二条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学校证明办理。 第六十三条 在本省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和劳动(聘用)合同申报;其中,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就业协议书申报。 第六十四条已就业毕业生,应当在就业地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就业地城镇直系血亲; (二)就业单位集体户; (三)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四)就业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六十五条本省生源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迁往现家庭户口所在地: (一)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或毕业后出国(境)就业就学,户口在省外学校集体户的; (二)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暂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 (三)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第六十六条 毕业生户口迁移证件遗失、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因调整、改派等原因造成迁移证件迁入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符的,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 第四节干部工人调动和招录人员迁移 第六十七条干部工人调动和省内招录人员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 第六十八条调动、招录人员家属符合随迁条件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件或亲属关系证明,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报。 第五节其他情形迁移 第六十九条公民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 第七十条夫妻离婚后,一方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离婚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迁移;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具有抚养权的一方迁移;另一方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 第七十一条军队女士官未成年子女,可以迁至女士官驻地落户;女士官调动或者退出现役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随迁。 第七十二条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的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第七十三条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社区集体户: (一)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原户口登记住址已经消失的; (二)破产清算、兼并重组或整体搬迁的单位,原设立的集体户应当撤销的; (三)集体户成员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已经离开原单位的; (四)择业期满,户口仍滞留学校的。 上述人员拒不迁出的,暂时停止受理除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迁出、注销登记以外的其他户口事项。 第七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及时将户口迁出。原住户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 二、中山市最新入户条件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中山市常住居民有以下情形之一即可入户:1、因结婚需将户口迁移到配偶户口所在地;2、因住房调整(包括购买、赠予、自建房屋及单位分房)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3、因投靠配偶、直系亲属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户口所在地;4、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辞职或原单位转制、倒闭,需将户口迁移到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公共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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