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输500斤紫铜犯法吗? |
释义 | 运输500斤紫铜犯法。 紫铜,又名红铜,具有很好的导电性和导热性,塑性极好,易于热压和冷压力加工,大量用于制造电线、电缆、电刷、电火花专用蚀电蚀铜等要求导电性良好的产品。 国家二次回收管理明确指出,对于这种紫铜属于二次回收的需要有二级也就是有色金属收购代理证,这个时候如果没有这样的东西,对于公安局来说有人举报就属于非法经营和非法运营这两种违规。公安局是可以进行赃物扣押,车辆扣押和人员扣押的,并处以罚款,罚款大约是一万元至七万元。所以这个时候,如果想把紫铜合理合法的进行运营,就需要办理有色金属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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