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员工多次迟到,必须要依据已经通过工会或者以往一直有的《员工手册》(这里讲的《员工手册》已经得到本人入职时的签收为前题)、关于迟到的定义,才可以决定辞退(这是一个避免今后、诉讼的最佳途径)。当《员工手册》规定每月迟到三次、或者累计迟到五次就是作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那么就可以依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立即予以解除(现在已经没有开除的用词)。 法律依据:《》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