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一、中介合同何时完成的法律规定 当中介人促成委托人成功订约时中介合同完成。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所提供的服务,并利用了中介人所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而后却跳过了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交易,那么委托人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二、中介有哪些义务 中介有以下义务,具体为: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媒介; 2、为委托人利益提供中介服务; 3、促进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报酬; 4、中介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合同的费用由中介承担;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