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社保基数调整 |
释义 | 法律分析:2019-2020年天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7613元。 2019-2020年天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根据行业确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不缴,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10.5%,个人缴2%。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 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自2019年6月1日起,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第三条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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