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生效时间 |
释义 | 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为: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一、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二、有效承诺的条件如下: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是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到达受邀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相同,且内容合法。 三、承诺的方式: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表示承诺的一般方式。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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