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姐妹之间的经济责任 |
释义 |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需扶养父母去世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弟妹需扶养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兄姐。可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向民政局申请救助。 法律分析 对于兄弟姐妹间是否有扶养义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对于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这种情况,可以到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到民政局申请救助。 拓展延伸 姐妹之间的经济互助与共同发展 姐妹之间的经济互助与共同发展是一种重要的关系模式,它强调了姐妹之间在经济方面的相互支持和合作。通过互助,姐妹们可以共同面对生活中的经济挑战,分享资源和知识,提供财务援助和建议。这种互助不仅可以减轻个人经济负担,还可以促进姐妹之间的紧密联系和彼此的成长。在共同发展方面,姐妹们可以共同制定经济目标,共享经验和机会,共同努力实现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独立与稳定。姐妹之间的经济互助与共同发展不仅仅是一种关系,更是一种价值观,它强调了互相支持和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为姐妹们创造了更加美好的经济未来。 结语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他们应承担对已故父母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扶养责任。同样,对于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他们也应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弟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所在居委会获得证明,并向民政局申请救助。姐妹之间的经济互助与共同发展是一种重要的关系模式,通过互助和合作,姐妹们可以共同面对经济挑战,分享资源和知识,实现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独立与稳定。这种互助关系不仅强调了互相支持和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也为姐妹们创造了更美好的经济未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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