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携带物品超过五千元,要按照相应物品对应的税率交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解释一下,自用合理或总价值5000元以下,即旅客可以携带自用合理数量内的价值超过5000元的商品,或者可以携带超出自用合理范围但是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商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都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