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
释义 | 成都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如下: 1、限价商品房 (1)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其中主申请人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的家庭。 (2)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3)具有成都市户籍,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其中主申请人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的家庭。 (4)具有成都市户籍,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5)非成都市户籍,夫妇双方或离异(丧偶)带有子女的家庭,其中主申请人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且连续在五城区(含高新区)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 (6)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其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无他处住房的低收入被动迁家庭,且符合(一)、(三)条件之一的,可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2、廉租住房 (1)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家庭年收入在3.4万元以下的家庭; (2)申请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3、经济适用房 (1)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4、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个人年收入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标准内; (3)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和未承租公房。 法律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三、基本要求 (一)明确对象、租金和建设标准 1.申请对象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2.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其中: (1)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经信发〔2020〕3号)规定执行。 (2)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市场租金的90%。 (3)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租金优惠比例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住建局定期发布的《成都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属地实际适当提高租金优惠比例,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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