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队统建房申请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个人填报、逐级审核、军委机关核准的程序组织,采取“线上审核”与“线下确认”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未预审入库人员不安排购买统建安置住房。 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军队人员申请购买安置住房信息采集表、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证明材料、安置去向和住房保障方式证明材料、军队人员申请购买安置住房资格审核表。 法律依据: 《关于推进军队安置房区域统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申请条件 1、退休干部、退休士官 2、现役干部、现役士官 达到最高服役年龄3年以内的正团职(含)以上干部 达到退休条件3年以内的高级士官以及按规定提前审定安置去向和住房保障方式的干部 其中,各职级干部最高服役年龄和士官退休条件如下: 军政后装军官,正战区职65岁、副战区职63岁、正军职60岁、副军职58岁、师级55岁、正团职50岁。 专业技术军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0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0岁。 士官退休条件为服现役满30年或年龄满55周岁。 3、转业干部、转业士官 列入年度转业计划且离队报到,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含)以上干部和一级军士长 以及服役满20年且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二类以上岛屿或西藏地区工作满8年的副团职干部和二级军士长。 其中: 服役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批准干部转业当年3月31日、士官转业当年4月1日。 职级条件。正团职或副团职以上干部,包括享受相当住房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和非专业技术干部。 艰苦边远地区和岛屿分类。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时间按月累计计算。 4、军队职工。2004年12月31日前,由军队各级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招录,且纳入“军队正式职工数据库”管理的职工,以及已移交政府安置,按规定由军队负责住房保障的退休职工,住房保障方式为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在职职工截止当年6月工龄应满15年。应移交政府安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的职工不纳入资格预审范围。5、遗孀。已故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职工的遗孀,以及在职牺牲病故干部、士官的随军遗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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