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与共同危险行为有以下几点区别:一是通常情况下,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是某一个人抛掷物品或者其管理的物品坠落;共同危险行为是多个人同时实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二是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尽管这些建筑物使用人实际上并没有抛掷物品或者其物品并没有坠落;共同危险行为中,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三是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除非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排除责任可能性。例如,某10层建筑物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在无法确认侵权人的情况下,由该建筑物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但一楼的业主或者9层长期定居国外有证据证明房子无人居住的业主,能够免除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中,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