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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不受理投诉怎么办
释义
    被害人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存在问题,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公安机关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举报。获得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控告人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需提供通知书、案件证据和书面材料。这是法律对不立案救济途径的规定。
    法律分析
    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被害人认为存在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却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侦查。这种“立案难”的现象并不鲜见,尤其在一些伤亡事件中,被害人家属认为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却认为是意外事件。
    公安机关不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这是法律对不立案救济途径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一、向该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二、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三、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
    在取得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控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司法实践中,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公安机关及侦查部门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2、能够提供的案件证据(包括:书证、视听资料、实物照片等均可);
    3、书面材料:
    (1)写明被害人姓名、住址、自然情况(2)案发的时间、地点、嫌疑人的行为及危害结果(3)提出人知道的事实经过、证据情况及有无其他证人。
    结语
    被害人在面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有两种救济途径可选择: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法律规定了不立案救济的途径,公安机关应及时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控告人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进行举报和控告。一旦获得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申请立案监督时需提供《不予立案通知书》、案件证据以及相关书面材料,包括被害人信息、案发时间地点、嫌疑人行为及危害结果,以及事实经过、证据情况和其他证人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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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2:3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