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续冻和轮候冻结谁优先?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少当事人对于查封、扣押、冻结制度(以下简称“查封制度”),尤其是轮候查封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区。查封从诉讼的本质而言是锁定财产,锁定财产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擅自处分或处置该财产,法院在受理某一执行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依职权查封了债务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非是为了保障该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优先实现。简单来说,查封相当于法院给债务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上了一把锁,故只要有一位执行申请人提出强制执行,法院进行查封后,上锁行为既已完成,后续执行申请人或财产保全申请人无再要求查封的必要,故轮候查封的概念从这个层面上而言,是存在逻辑困境的。轮候查封的必要意义在于成为可供执行财产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简言之,就是获得登记为被查封财产的有权分配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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