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从疫情发生地区来的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在到京 14 日内,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对有发热及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就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如果需要乘车前往医院,应当拨打 120、999 等急救机构电话,乘坐救护车前往医疗机构,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