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城市 医疗保险报销 比例: 1、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 医疗费用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 医疗费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