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筹备组成员需要以下资格: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7、无拖欠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8、无损害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