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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公积金有必要吗
释义
    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属于必须缴纳的单位范围的在职职工必须缴纳的一项积累性、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普遍性、专用性、福利性的公积金制度,用于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且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返还个人。
    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现在还不是强制的。
    公积金缴纳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本人是否为在职职工。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的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属于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以上提到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所谓的“在职职工”,简单而言,就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属于稳定的用工关系,为单位提供劳动,由单位负担工资的职工,属于稳定的用工关系,单位必须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的特点
    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专用性,《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结语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积累性、保障性的制度,为职工提供了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保障。无论职工所在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项福利性的制度不仅为职工提供了购房、建房等方面的帮助,而且利率也较商业性贷款更低。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给个人,进一步体现了公积金制度的返还性。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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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