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
释义 | 下列区域、地点和重点时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东至白屈港河、西至新夏港河、南至澄江街道和夏港街道行政区域南边界、北至长江区域内和云亭街道敔山湾区域内(东至迎瑞路、南至迎瑞路、西至白屈港、北至芙蓉大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在禁放区域、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2.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燃放、抛掷烟花; 3.不得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4.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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