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积极宣传抗震避灾知识。通过设立咨询站、启动流动车、散发宣传单和防震避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形式,及时宣传地震常识,切实提高群众逃生自救技能,缓解群众心理恐慌。二是提高街面见警率。落实“三见”措施,即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继续加强民警昼夜巡逻,确保人民群众在最危急的时候看得到警察,找得到警察,确保群众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心理安全感。三是正确引导,粉碎谣言。对各种地震灾害的不实言论及时澄清,科学解释,切实防止各类谣言及虚假信息的滋生、蔓延和传播,确保民心安,大局稳;加强社会动态监控,对借机故意制造散播谣言、蛊惑煽动的别有用心之徒,依法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