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精神传销违法。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等,属于传销行为,应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举报传销有奖励吗 举报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传销集会的,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一)一次查获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奖励500元;(二)一次查获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奖励1,000元;(三)一次查获30人以上的,奖励2,000元;(四)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主要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酌情奖励3,000至50,000元。 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怎么定性 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定性:构成以下情形的,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定性: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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