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因为纠纷不能确权怎么办 若宅基地因为纠纷不能确权,应当先解决好纠纷问题。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 、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 、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 、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 16 条第 3 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 16 条和第 53 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 ( 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 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二、房屋宅基地纠纷有哪些 1 、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 ; 2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 相邻关系 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 3 、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 ; 4 、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 5 、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 6 、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 ; 7 、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 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灭失了怎么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宅基地使用权 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因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里的宅基地灭失就是指宅基地无法再用于居住的情况。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使土地不再适用某种用途,例如山体滑坡,原来住宅所在的土地不能再建房居住。在发生这类自然灾害,原有宅基地不可能再用于建设住宅的情况下,就必须对丧失居住条件的集体成员提供新的宅基地以维持生计。 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成员。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享有的一种保障性的权利。所以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分配给属于本集体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在重新分配宅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意节约利用和保护耕地。农村宅基地因为纠纷不能确权,最好是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先解决纠纷,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双方的矛盾应当积极需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