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解除被冻结的账户流程 |
释义 | 法院解除被冻结的账户流程:当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法院作出解除冻结保全措施后,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相关机关进行冻结解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查封他人银行资金的,查封的期限最长是六个月,申请人在查封到期前,是可以申请续封的。 解冻账户申请条件 1、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前财产的相关保障措施,其中,在采取相关措施后30天内未提起相关诉讼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冻账户; 2.当事人处理案件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解冻账户,当事人未受理仲裁申请;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被仲裁裁决驳回,可以申请解冻个人冻结账户; 4、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独立申请解冻被冻结账户; 5、当事人在有关案件诉讼中提起的诉讼被人民法院驳回时,可以向有关部门解冻账户; 6.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查询解冻个人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的要求。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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