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孕妇停薪留职合法吗 |
释义 | 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签孕妇停薪留职协议书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停薪留职协议书也是无效的。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务院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关于合同解除问题方面 1、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此规定,如女职工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营私舞弊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中应体现国家责任 女性最大的一个生理特点就是承载了人类再生产的使命,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正是缘于生育这一特点以及其带来的其他生理特点,如月经。这种再生产是需要过程的,这个过程会造成女性的工作状态不如男性稳定,其有效职业寿命同男性相比较为短暂,除了这些间接成本,女性在怀孕生产过程中还会发生直接费用。目前中国的生育保险履盖率不够,而且经费全部由企业承担,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则要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这种生育亏损成为企业不愿雇用女职工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我们都知道,人类的再生产不仅仅是对家庭,也是对人类、对社会的贡献,由此而产生相关成本和费用,应该由社会承担。因此,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应该规定生育保险的全员化,并体现国家的责任,此外还应该规定对妇女实行定期的专项检查,费用由政府承担。 三、怀孕被辞退导致流产怎么处理 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期哺乳期结束后方可终止合同。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对特殊员工的特殊保护。只有两种情况下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一个是员工本人提出,或者说跟员工本人协商一致。第二种情况下,员工本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违法犯罪的过错情况,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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