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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卫健委头孢皮试标准
释义
    律师分析:
    既往发生过β-内酰胺类I型(速发型)过敏的患者,药品说明书要求进行皮试的药物需要皮试。
    【法律依据】:
    《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2021 年版)》第一条 (三)头孢菌素皮试。头孢菌素分解产物尚未完全明确,但现有的证据表明头孢菌素类的抗原决定簇主要由其侧链结构所构成。头孢菌素之间的交叉过敏性可能主要是由于具有相同或相似的 C7 位的 R1 侧链(见附表)。迄今尚无批准上市的头孢菌素皮试试剂,且皮试的灵敏度、特异度、阳性预测值及阴性预测值亦未确定。(四)青霉素与头孢菌素的交叉过敏反应。 青霉素与第一代头孢菌素之间的交叉过敏性较多见,可达 10%。但第二代头孢菌素与青霉素之间的交叉过敏反应率仅为 2%~3%,第三、四代头孢菌素与青霉素之间的交叉过敏反应率更低至 0.17%~0.7%。目前研究认为头孢菌素 C7 位的 R1 侧链与青霉素 C6 位的侧链结构相同或相似是导致交叉过敏反应的主要因素(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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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2: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