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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型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
释义
    养殖场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选址要通过审批。
    2、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4、办理工商登记。
    5、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其中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规定距离以上;距离种畜禽场规定距离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规定距离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规定距离;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规定距离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规定距离以上。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规定距离米、深规定距离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规定距离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规定距离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规定距离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法律依据
    《畜牧法》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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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