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重大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贪污、贿赂、侵犯人身权利等案件,以及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批准程序。 拓展延伸 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适用与限制 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适用与限制是指在刑事、民事等法律程序中,对于使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的方式和范围进行规定和限制。根据法律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信监控、网络监控、数据获取、追踪定位等手段,用于收集、保存、分析和利用相关证据。然而,这些措施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且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法律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制,以保护人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以防止滥用和侵害。因此,在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和限制,确保合法性和正当性。 结语 技术侦查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及限制已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些措施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条件和程序,遵循合法、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以保护人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以防止滥用和侵害。因此,在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性和正当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