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法》第41条第1款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一、什么是录音录像作品? 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他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智力创作成果。 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需要借助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等。摄制这种电影、电视、录像带的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表现在对表演者的表演动作的创造、置景、配音、摄制技术的运用,剪接等具体活动中,通过这种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和独创性制成的录像,就是作品。 录像作品实际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同于录像制品。作者对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不是录像制作者权。作品的制作人具有想象力、创造性,制品的制作者却不具有。因此,区分是录音录像作品还是制品,唯一的标准是看其有无想象力和独创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