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道路运输证在哪里办理 |
释义 |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分为A、B、C及特别行车许可证四种。 1.A种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用于定期旅客运输,一车一证,一年多次往返有效,年度使用完毕后,由省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A种行车许可证由省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填写。 2.B种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用于不定期旅客运输,一车一证,在规定期限内往返一次有效,车辆回国后,由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回收。B种行车许可证由省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授权的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填写。 3.C种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用于货物(含行包)运输,一车一证,在规定期限内往返一次有效,车辆回国后,由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回收。C种行车许可证由省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授权的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填写。 4.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用于大型物件运输或危险货物运输,一车一证,在规定期限内往返一次有效。特别行车许可证由省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授权的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填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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