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医保断交续交如下: 1.参保人通过单位缴纳医保的,断缴后可以要求缴纳为其补缴; 2.参保人以个人名义缴纳医保的,断缴后可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前往当地的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