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看法 |
释义 |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在这里你认为应该把常回家看看当作是一种义务去强制我们实施。 一、功利主义角度 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回家会带给父母快乐,但“剥夺”了你的时间、精力、财产。如果单纯地从功利主义去考虑,你回家虽然有付出,但同时也有快乐,而父母的快乐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你回家带来的那一份快乐加上你父母的快乐大于你损失的时间等。功利主义支持这个观点。 二、自由主义角度 是一种意识形态、哲学,以自由作为主要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集合。其特色为追求发展、相信人类善良本性、以及拥护个人自治权,此外亦主张放宽及免除专制政权对个人的控制。总而言之,自由主义相信人是属于自己的、包括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那么,法律不能强制要求我付出时间、精力等去做这件事。既然人性本善,那么人就会权衡自己的其余时间和回家时间,而不是硬生生地被剥夺。所以,人应该在自然状态下自发地回家看看,从这个角度否定了法律应当对这个回家义务的制定。 三、伦理道德角度 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很显然,社会意识中,常回家看看是值得推崇的。但是,这里不能否认的一点是:道德并不等于法律。在民法通则中,“公序良俗”只是作为一个原则,在遇到问题时用于参考权衡。不是一切不符合道义的东西就是违法的。常回家看看中的 “常”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多久回去一次算是“经常”?根据孔子的中庸之道,过犹不及,而且“过”又会扰乱子女正常的生活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另外一种道德的破坏。 四、工作方法 第一、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强化法律意识。 第三、强化道德意识。第四、强化社会的全力配合。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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