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按废标处理的主要有哪些情形? |
释义 | 法律分析: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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