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根据2005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38条的规定,我国实行食品强制出厂检验制度,就是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食品强制出厂检验制度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一种是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