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意见,发生国家继承的原因有以下5种类型: 国家部分领土的转移(一国的一部分领土转让给他国)。 新独立的国家(原殖民地或者附属国独立)。 国家的联合(一国与他国联合成新的国家)。 国家的一部分或者 几部分领土的分离(新国家从既存的国家中分离出来)。 国家的解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国家分离出来后,被继承国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的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继承对国家间条约的效果。 第二条 用语 1.为本公约的目的。 (a)“条约”是指国家间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它是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载于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亦不论它采用什么特定名称; (b)“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c)“被继承国”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被别国取代的国家; (d)“继承国”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取代别国的国家; (e)“国家继承日期”是指被继承国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继承国取代的日期; (f)“新独立国家”是指其领土在国家继承日期之前原是由被继承国负责其国际关系的附属领土的继承国; (g)“继承通知”是指在多边条约方面,继承国所作的任何通知方面,一国主管当局所发文件,其中指定由某人或某些人代表该国发出继承通知或其他通知; (i)“批准”、“接受”、“赞同”分别指一国表示批准、接受、赞同的国际行动,用以在国际确定该国同意接受条约的约束; (j)“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或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用意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k)“缔约国”是指不问条约已否生效,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国家; (l)“当事国”是指同意接受条约约束,而且条约已对它生效的国家; (m)“别的当事国”对继承国来说,是指被继承国以外,在国家继承日期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任何有效的条约的任何当事国; (n)“国际组织”是指政府间组织。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