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
释义 | 涉密人员管理历来是保密工作的重点,是保密工作中三大管理(定密管理、网络保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之一。保密法明确了涉密人员的定义,并制定了涉密人员岗前、在岗、出国(境)、脱密期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一、涉密人员的概念: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简称涉密人员。“涉密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人员分别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1.核心涉密人员:指能够接触到绝密级涉密信息的人员; 2.重要涉密人员:指能够接触到机密级的涉密信息的人员; 3.一般涉密人员:指能够接触到秘密级的涉密信息的人员。 二、涉密人员的任职条件: 1、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涉密人员的审查制度: 1、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严格任前审查。 2、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四、涉密人员上岗的程序: 1、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 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2、涉密人员上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 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等。 五、涉密人员出境审批规定: 1.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保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2.相关定义 (1)“有关部门”是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任用涉密人员的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2)有关部门审批涉密人员出境要严格掌握,必要时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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