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场地要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指拥有相对稳定性及足够的营业用房。 2.设施要求: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指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设备。设立国际旅行社还应包括业务用汽车等。 3.人员要求:有经过培训并持有省以上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持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人员,其中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3名,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1人。 4.资金要求:有符合《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和质量保证金。 1、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交符合所需的三个基本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2、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3、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由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发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