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的经营性质包括哪些 |
释义 | 企业的经营性质具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等。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一、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和联系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的规定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劳务”方式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事务执行规定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什么情况下股份合作企业股权可以转让? 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份合作企业股权可以转让的情形: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企业可根据情况购买职工持有的股份。当出现企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股东大会同意,可由企业负责收购部分个人股份。企业收购的股份,可出售给企业其他职工或新参加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出具出资证明书,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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